【案情经过】
原告沈X与被告李X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沈小某,现已成年。沈X曾于2025年起诉离婚,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矛盾加剧,沈X再次起诉,主张李X多次对其实施暴力,甚至教唆儿子施暴,导致其头部受伤,感情已彻底破裂。李X当庭同意离婚,但辩称沈X才是过错方,指出沈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吴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X。此外,李X主张沈X存在家暴行为,自己才是受害者。在财产分割方面,李X要求分得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70%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要求分割沈X工资收入5.2万余元,并主张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查明,案涉房产系沈X父母沈X甲、曹X于2022年赠与沈X,赠与合同未明确只归沈X一人。沈X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工资收入合计5.2万余元,李X月收入25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案涉房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该房产系沈X父母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如何分割。第二,沈X是否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李X主张沈X存在婚外情、家暴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能否据此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第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如何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自愿为原则,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产,因赠与合同并未确定房屋只归沈X一人所有,故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均等分割。关于过错认定,李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X存在与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行为;双方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在冲突中均有不理智行为,不能证明对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定情形,故对李X要求多分财产及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工资收入,结合双方收入情况,沈X应向李X支付收入差额的一半即1.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沈X与李X离婚;案涉房产由双方各占50%份额;沈X支付李X1.1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