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安X与被告程X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女安X。2021年12月,被告程X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未支付抚养费。原告安X曾于2024年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25年再次起诉。原告安X委托邢鹤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1万元及离婚经济补偿7.4万元。被告程X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第二,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第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及离婚经济补偿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了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针对焦点二,婚生女一直随原告及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万余元,需合理确定抚养费标准。针对焦点三,原告需就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经济补偿主张提供充分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且双方分居多年,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参照202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七百余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关于精神损失赔偿及离婚经济补偿,因原告未提交确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安X与被告程X离婚;婚生女安X由原告安X直接抚养,被告程X每月给付抚养费七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百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