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文化宫与刘XX、刘XX签订《协议书》租赁房屋,后同意转租给欧XX,欧XX又将部分房屋交由郑X正使用。某文化宫曾起诉解除《协议书》并获法院支持。在执行过程中,因欧XX、郑X正继续占用房屋,某文化宫再次起诉,要求欧XX、郑X正等共同赔偿合同解除后的租金损失12.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文化宫认可欧XX的承租地位,但未认可欧XX向郑X正的转租,故判决欧XX支付租金及占用费11.6万余元,驳回对郑X正等人的诉求。欧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由实际使用人郑X正承担费用。郑X正委托阮道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参与二审诉讼。郑X正辩称其仅占用一楼215平方米,且在2023年9月已搬离,未搬离系因某文化宫未予装修补偿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影响经营。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租赁关系的实际当事人及转租行为的效力认定;二是案涉房屋的实际租赁面积及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政策的适用;三是郑X正作为次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场地使用费及具体数额的核算。欧XX主张合同解除后其无管理控制权,应由无权占有的郑X正承担费用;郑X正则抗辩称其并非恶意侵占,且某文化宫存在停水停电等过错,占有使用费应按实际面积和月份计算并予以减免。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宫与欧XX之间成立租赁关系。因部分场地已由某文化宫另行出租给某银行,实际租赁面积应扣除该部分,认定为976平方米。同时,根据相关国资文件,支持欧XX主张的疫情期间减免5个月租金的请求。经重新核算,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欧XX向某文化宫支付租金及占用费4.5万余元。对于欧XX要求郑X正承担场地使用费的请求,因超出上诉期限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且其原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文化宫与欧XX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