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肖X于2016年2月入职某包装厂,从事技术工作,约定月工资为七千余元加提成。肖X工作至2025年4月2日离职。期间,某包装厂于2022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2023年2月10日,肖X签订了不同意办理社会保险承诺书。离职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肖X遂委托陈世民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5)某劳仲调字第369号)。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自2016年2月至2025年4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包装厂支付2025年2月至3月拖欠工资2万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补缴2016年2月至2025年4月2日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拖欠工资的认定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首先,关于劳动关系,某包装厂虽于2022年11月才注册成立,但肖X主张其自2016年即开始提供劳动,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主体适格问题。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肖X主张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某包装厂可能以肖X曾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为由进行抗辩。此外,社保补缴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也是关键问题。陈世民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肖X的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充分论证了某包装厂存在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事实,指出放弃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针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律师梳理了被申请人筹备及实际用工的证据链条,证明用工事实的连续性,有力维护了肖X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包装厂支付肖X2025年2月、3月份工资及提成、补偿金合计2万元,当即通过某支付平台一次性转账支付;肖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在陈世民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斡旋下,肖X顺利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及补偿款,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