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于2018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印刷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某印刷厂未依法为刘X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印刷厂未缴纳社会保险,刘X向慈溪市劳动人事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号为(2025)某劳人仲调字第754号。刘X最初要求某印刷厂补缴2018年4月至2025年2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后在代理律师的专业建议下,将仲裁请求变更为要求某印刷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同时,本案还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某印刷厂对刘X曾系其单位职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印刷厂未依法为刘X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补缴社保还是支付社保补贴;第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涉及二倍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与计算;第三,如何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以保障申请人刘X能够实际、及时地拿到补偿款项,避免后续执行风险。代理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明确了以社保补贴为核心,统筹解决二倍工资等诉求的调解策略,并与对方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某印刷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X其他补贴合计3万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5年5月1日前支付1万元;第二期于2025年6月1日前支付1万元;第三期于2025年7月1日前支付1万元,上述款项均汇入刘X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如某印刷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刘X可就未履行部分和违约金3000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确认双方于2025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三、刘X自愿放弃其他一切仲裁请求,双方今后不再有任何性质的劳动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