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X于2024年2月1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品控主管,平均税前月薪为1.5万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25年起,某公司单方面要求李X调换至验布岗位,并将薪酬降至六千元/月。2025年2月17日,某公司向李X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李X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陈世民律师等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万元,并支付拖欠的2025年2月份工资两千五百余元。某公司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系合同到期终止,且工资已足额发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某公司是否拖欠李X2025年2月份的工资及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李X在某公司工作时间为2024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7日,某公司应按照李X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1.5万元,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1.5万元。关于2025年2月份工资,根据考勤表显示李X出勤11天,扣除已发放的三千四百余元,某公司还应支付两千余元。最终裁决:某公司向李X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某公司向李X支付2025年2月份工资两千余元;驳回李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