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口头达成挖掘机租赁施工协议,设备进场施工五个半月,完工后承租方仅支付19000元款项,并垫付维修费9595元。出租方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施工费173500元;承租方抗辩双方约定月租30000元,且另行支付90000元租金,应大幅抵扣欠款。双方对月租金标准、额外90000元付款存在重大争议,被告委托法律工作者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代理设备所有权人出庭,整理全套证据:设备权属凭证、两名证人出庭证言、施工记工本、微信对账记录、转账流水、四段催款录音完整提交法庭。针对承租方两项核心抗辩逐一质证反驳:对方无有效转账、收条佐证90000元额外付款,其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庭采纳被告自认月租30000元标准核算总工程款,律师当庭精准扣减已付款、垫付维修费,算出合法欠付金额,完整完成举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律师举证意见,不认可被告90000元付款抗辩,核算总施工费165000元,扣除已付19000元、维修费9595元,判令承租方十日内支付136405元;原诉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承担403元、被告承担1482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