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分期车辆买卖合同,车辆总价300000元,约定分期20个月,每月偿还15000元。买方经营期间叠加产生运费、管理费等费用,双方先后出具194060元借条、144060元欠条,后买方偿还30000元,尚欠114060元。借条中第三方为债务提供担保,但后续欠条明确原借条作废。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原告起诉要求买方与担保人共同偿还114060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单独出庭,完整提交书面车辆买卖合同、借条、作废欠条、还款转账记录全套债权证据,清晰梳理账目抵扣过程,明确最终欠款114060元的计算依据。庭审说明原担保对应的债权凭证已作废,故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完整论证买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主张按法定LPR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完成全部举证与法律说理。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判令买方十日内支付欠款11406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逾期利息;驳回要求担保人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1.20元减半收取1290.60元,全部由买方承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