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然人出具200万元借条,约定月息3%,出借人将款项转入第三方企业账户,后续偿还20万元利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及配偶、第三方企业、村委会,主张涉案款项用于家庭、企业、村集体项目,要求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其余两方一并连带还款。一审驳回对配偶、企业、村委会的全部追责诉求,出借人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转账至亲属账户属于家庭开支,借款用于合作公墓项目,村委会盖章担保应担责。
##办案经过
曹健作为涉案配偶二审代理人出庭,围绕夫妻共同债务法定认定标准展开答辩。案涉借条无配偶签字,大额资金未进入配偶账户,转出对象均为成年子女、女婿,不存在夫妻共同经营、共同举债合意;出借人无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家庭日常开支。结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逐条驳斥对方上诉理由,论证我方当事人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不应承担200万元本息连带清偿责任,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出借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仅由借款人独立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分段计算利息,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