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涉案投融资机构未经金融许可,通过传单、推介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承诺年化8%-14%固定收益,向1463名社会人员吸收资金合计13307.1848万元,未返还金额8579.8843万元。当事人系团队经理,在职期间吸收资金686万元,审计违法所得86866.72元,具备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适用缓刑,即便不适用也应进一步从轻量刑。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二审阶段担任当事人辩护人,围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完整提交辩护意见。重点梳理当事人从犯地位、自首、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投资人书面谅解、涉案资金体量相对较小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针对单位犯罪、主从犯、量刑畸重等上诉观点结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逐条论证,向二审法院请求大幅减轻实刑期限,充分陈述当事人主观恶性小、无再犯风险、积极挽回投资人损失等辩护要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核心从轻辩护意见,撤销原审一年有期徒刑判项,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0元维持不变,罚金当事人已当庭缴纳,刑期予以相应折抵,实现刑期大幅缩减。同案其余三名上诉人刑期维持原判。全部涉案人员违法所得均依法收缴用于退还集资参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