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名共同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借款100万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6个月,出借人当日全额转账交付资金,二人出具收款收条。借款人仅正常付息至2020年8月18日,之后停止付息,到期本金分文未还。出借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100万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两名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代理出借人出庭,当庭提交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账回单、收款收据三组完整证据,完整证实借贷合意、资金足额交付事实。结合民间借贷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规则,调整计息标准为法定LPR四倍,区分前后利息适用规则,清晰论证共同借款人连带清偿责任,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律说理。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令两名共同借款人五日内偿还本金100万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对应一年期L四倍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60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