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于2013年12月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出借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偿还本金70000元,剩余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续借,未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经多次催要,借款人长期拖欠剩余本金与累计利息,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80000元、截至起诉利息229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借款人认可全部借款、欠款及利息金额,仅表示无一次性还款能力,希望分期偿还。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出借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当庭完整提交借款合同、收款收条两份核心债权证据,清晰举证款项足额交付、利率标准、剩余欠款核算依据。庭审围绕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口头续借延续原利率约定、利息计算标准符合约定展开陈述,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清晰论证借款人全额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全部证据与代理意见,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五日内偿还本金80000元、利息22950元,并自2017年8月起至款项付清,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50元,全部由借款人承担,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