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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款338.34万元|承德曹健律师代理开发商|一、二审驳回高额违约金诉求,仅配合过户无额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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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核心价值 紧扣违约金损失举证法定要件,一、二审驳回近58万元违约金诉求,仅承担过户配合义务,大幅降低当事人赔付成本。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施工企业以工程款XXX元抵扣房产,指定自然人作为实际购房人,开发商出具购房收据并交付房屋,购房人装修入住多年。开发商曾将案涉房产抵押,诉讼阶段才办理解押手续。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过户,并主张以XXX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大额违约金,暂计576883.68元。一审未支持违约金,购房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开发商隐瞒抵押、占用房产获利,房价下跌产生损失,应当赔付违约金。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开发商代理人参与一、二审庭审,围绕违约金法定构成要件答辩。提出双方未书面约定办证违约金,房屋早已交付入住,原告无实际损失举证;工程款抵房协议约定具备办证条件后再签正式合同,抵押已于诉讼内解除,开发商仅负有过户配合义务,不满足违约损失赔付条件。二审针对上诉人房价贬值、资金占用损失等主张逐一驳斥,指出无有效损失证据不应支持高额利息违约金。

##案件结果

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令开发商三十日内配合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全额驳回购房人全部违约金、利息索赔诉求。一审减半受理费4784元由开发商承担,二审受理费9568元由上诉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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