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2024)某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曾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曾X与吴X于2003年10月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2月生育儿子吴X健,现已成年。2008年,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县某小区某号的房屋一套,后又于2019年购买新车一辆。婚后,曾X一直悉心照顾吴X的母亲,并独自承担小孩的教育费、医药费和生活费,而吴X的收入极少用于补贴家用。随着时间推移,二人婚后长时间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与相互扶持,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曾X委托杨荣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某县某小区某号的房屋及汽车一辆,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曾X将其享有的一半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吴X健;被告吴X支付原告经济补偿X万元;依法分割吴X自2018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工资及存款的一半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长期分居且家庭责任承担不均,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特别是位于某市某县某小区某号的房屋及车辆的归属与折价补偿问题,以及曾X主张将部分房屋份额赠与子女的意愿如何合法落实;再次,关于吴X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及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应予分割,以及曾X因承担较多家庭义务而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助的合理性与具体金额。在杨荣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协商,力求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基础上,妥善化解家庭矛盾。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并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平分手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曾X与被告吴X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吴X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县某小区某号【某(2024)某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属于原告曾X的份额赠与婚生子吴X健,该房屋由被告吴X和吴X健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三、登记在被告吴X名下的某AXXXXX牌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吴X所有;
四、婚生子吴X健在完成本科学历之前的生活费和报名费由原告曾X和被告吴X共同承担,双方每月各支付一千元至吴X健完成本科学业止;
五、原告曾X于2024年4月19日一次性给予被告吴X经济补助八千余元(已当庭支付完毕);
六、双方其他事项无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已减半),由原告曾X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在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