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X,广东省XX市某公司财务人员。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吴X按照公司负责人林X的指示,多次使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客户转入的资金共计160余万元,并转入林X指定的其他账户。2025年6月,林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核查资金流向时发现上述转账记录,以吴X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吴X到案后辩称,其作为财务人员,系执行公司负责人林X的工作指令,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并不知情,也从未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吴X委托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根本性缺陷——上游犯罪尚未查实。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吴X不构成洗钱罪的法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上游犯罪尚未查实,吴X不构成洗钱罪,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洗钱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洗钱罪的成立,必须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不成立,洗钱罪即失去构罪基础。
第二,本案上游犯罪尚未最终认定。 林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尚在侦查阶段,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在上游犯罪未经审判认定之前,不能认定吴X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第三,吴X不具备洗钱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吴X系公司财务人员,执行上级工作指令,对资金性质不知情,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恳请贵院依法对吴X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上游犯罪尚未查实,不符合洗钱罪的构罪前置条件,依法对吴X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上游犯罪未查实”导致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洗钱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这一根本性要件,从构罪前置条件入手切断指控基础。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洗钱罪律师在案件定性层面的精准判断力和法律论证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