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于2021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标书岗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需保证提供学历等资料的真实性,若存在虚假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李X正常工作至2026年1月19日,某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6年1月19日,某公司向李X发送《解聘通知书》,以其入职学历造假、在关键项目标书工作中严重失职并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X认为公司系因其主张提成、社保等权益而进行报复维权,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万余元、拖欠工资1.6万余元、提成4.6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3.5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李X是否存在学历造假及严重违纪行为;二是某公司是否应足额支付李X主张的项目提成;三是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李X主张的多年未休年假工资。某公司主张李X学历造假且严重失职,解除合法;李X则否认学历造假,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并要求全额支付提成及历年未休年假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毕业证书》及学信网查询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X学历造假,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提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需扣除服务费,故支持李X提成4.6万余元。关于未休年假,仲裁委认定李X2024年未休年假5天,支持未休年假工资五千七百余元;2025年及2026年年假已休或折算不足1天,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李X工资1.3万余元、提成4.6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五千七百余元,并出具离职证明;驳回李X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