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姚X于2022年旅游期间相识。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被告姚X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张X借款。原告张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6笔向被告姚X交付共计11.6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姚X分5笔向原告张X转账共计六千余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张X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姚X还款。被告姚X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还款,但以资金紧张、等待他人还款等理由反复推脱,始终未能清偿剩余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袁某律师向某法院(案号:(2026)某法民初字第66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及实际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12.8万余元,但其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实际金额为11.6万余元,且被告已部分还款六千余元。如何准确认定实际出借本金及尚欠本金数额是本案的关键。
第二,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且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被告逾期还款的具体日期,并依法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原告仅提交11.6万余元的转账凭证,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11.6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六千余元,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1万余元。
关于逾期利息,法院结合双方2023年7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给予被告两天宽限期,故认定逾期之日为2023年7月14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14日起,以11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