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阎XX、阎XX与被告阎XX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阎XX与李X珍系夫妻,育有上述三子女。阎XX与李X珍先后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原告阎XX、阎XX诉至某法院,请求继承分割父母名下的多笔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及李X珍的抚恤金。原告主张阎XX在李X珍瘫痪期间进行了精心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阎XX辩称,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垫付了大量保姆、护工及生活费用,要求按90%比例继承遗产,并主张扣除其支付的丧葬费及生前开销,同时要求分割原告拿走的黄金戒指。双方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比例及具体遗产范围的认定。关于赡养义务,被告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阎XX在世时与李X珍共同居住无需陪护;李X珍生病期间虽有被告陪住,但存在保姆照顾,且原告也曾前往医院探望照顾。被告的扶养行为与在生活方面承担主要劳务、负担主要生活费用等情形尚有不同,故难以认定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遗产应按均分处理。关于被告主张扣除的生前垫付费用,法院认定该项主张实际为债权债务性质,债权是否成立未经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各项银行存款,法院根据银行流水查明资金流向,对双方认可的存款金额予以确认;对抚恤金,法院依法扣除了双方认可的丧葬费用及补充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阎XX、李X珍名下的存款及李X珍抚恤金共计41.9万余元归被告阎XX所有,由阎XX向阎XX、阎XX分别支付折价款13.9万余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三方平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