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付X自2021年6月入职某软件公司,任开发工程师。其间,某软件公司安排付X先后与某创业公司、某云图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6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付X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7年5月31日,月工资2.4万元。2024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单方发送解除通知,于10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付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万余元、2024年10月1日至23日工资29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5500余元。某科技公司辩称解除合法且已支付2.4万元补偿金,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主张工龄不应连续计算。某软件公司辩称与付X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付X的工作年限应否连续计算,以及某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付X主张多次换签劳动合同均系某软件公司原因所致,工龄应自2021年6月起算。某科技公司则主张付X系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工龄不应连续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付X提交的劳动合同、钉钉聊天记录及录屏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其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经核算,剔除已支付的2.4万元经济补偿金,某科技公司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4万元。同时,法院支持付X关于10月份工资差额1200余元及1天未休年假工资2200余元的诉求。因付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软件公司存在法定连带支付责任情形,法院对其要求某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付X工资差额120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2200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4万元;驳回付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