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约定了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在内的月工资标准。2021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陪考营项目分红款确认书》,确认了前期分红金额,并约定新的考核期(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项目净利润超过36万余元部分将作为张X的下一年度分红。张X在考核期内超额完成任务,但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提成。2023年8月17日,张X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公司次日回复。张X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提成165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某公司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项目亏损无分红,且张X系旷工被辞退,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原因;2. 诉争“分红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提成;3. 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张X因欠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即时解除效力,确认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至2023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诉争“分红款”实为提成或奖金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结合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某公司未能就成本构成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张X主张。因某公司欠付提成,张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张X提成139万余元;某公司支付张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