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彭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彭X。双方于2018年6月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王X抚养,彭X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归彭X所有。2022年7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X不再主张此前的抚养费,彭X继续按月支付后续抚养费,同时彭X同意将上述房屋折价补偿王X27万元,分五年于2027年7月1日前付清。2025年5月,王X通过微信询问房屋折价款给付事宜,彭X明确拒绝履行,并表示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仅愿支付5万元。王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佟双琦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彭X提前支付27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的性质认定及被告是否构成预期违约。被告彭X辩称,离婚协议已分割完共同财产,补充协议实为赠与协议,其有权在给付前撤销,且主张签署时受律师影响。佟双琦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补充协议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双方基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免除前期抚养费与房屋折价补偿之间达成的对价合意,具有双务合同性质;其次,被告自认签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后,被告明确拒绝支付折价款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定情形,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结合签订时间、内容及当事人陈述,补充协议并非赠与协议,被告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给付,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要求其提前给付全部房屋折价款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彭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房屋折价款27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