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与被告毕X、李X系熟人关系,原、被告的妻子系同事。2018年10月,被告毕X因资金需求,通过其妻子陈某向原告借款,承诺年利率不低于10%,且原告可随时提前通知收回本金。基于信任,原告郑X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告毕X指定的某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网银转账100万元。随后,被告毕X向原告出具书面合同,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约定按不低于年利率10%支付利息,利息一年一付,原告提前两周通知即可收回本金。2019年11月15日,被告支付利息10万元。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4年2月8日支付利息7万元。2025年春节前后,原告因资金自用需求,提前两周通知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本金并拒付剩余利息。原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效力问题,虽然初期为口头约定,但后续有书面合同及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借贷关系明确;二是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在原告提前通知后拒绝归还本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三是还款方案及违约条款的制定,鉴于被告目前的资金状况,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机制,是本案调解的核心。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毕X、李X给付原告郑X借款本金100万元,分期支付:于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6年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40万元;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6万元;三、本案调解后,各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被告毕X、李X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