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前系兄妹关系,其父母为李XX与严XX。李XX与严XX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XX名下。2022年3月30日,李XX在未征得严XX同意的情况下,与李X前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全部份额赠与李X前并完成过户。严XX于2023年5月去世,李XX于2025年1月去世。李XX认为,涉案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李XX单方处分全部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李X前作为家庭成员明知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严XX的合法权益。此外,另一兄弟李X民于2025年6月去世,其应继承份额依法转由李XX与李X前继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X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XX、江淑玲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XX与李X前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无效。
被告李X前辩称,房屋过户系父母共同意思表示,因父母要求其承担抚养照顾责任,故将房屋赠与其名下,且办理过户时父母均在场。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李XX单方将共同财产全部赠与李X前,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严XX同意,且李X前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严XX知悉并同意该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前主张过户系父母共同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严XX知悉且同意。在共同共有关系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XX与李X前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由李X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