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毕XX与毕XX系兄弟关系。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承租人虽登记为毕XX,但实际由毕XX使用并缴纳相关费用。2024年10月18日,毕XX与毕XX签订《征拆补偿分配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依据政策可选安置房面积约90平方米及其他补助,其中55平方米安置房归毕XX所有,其他拆迁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补助等,总计113万余元)均归毕XX所有,毕XX须配合毕XX取得上述权益。同日,毕XX与某公司签订《住宅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总款为119万余元。2025年3月5日,双方又签订《住宅搬迁安置协议》,约定毕XX认购55平方米安置房,弃购面积购房款及30个月临时安置费等共计49万元由毕XX领取。
此后,因毕XX未依约交付拆迁款,毕XX曾起诉毕XX要求给付拆迁利益78万余元。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毕XX上诉后,某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9月30日,毕XX收到案涉房屋后续拆迁款项35万元,但其仍未向毕XX支付。因毕XX已于2025年10月31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三被告刘XX、杜XX、毕某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双方协商未果,毕XX遂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应当在继承毕XX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35万元拆迁利益。
三被告抗辩称:首先,涉案《征拆补偿分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且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法定可撤销事由;其次,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并未实际取得某公司支付的35万元,该款项的支付前提尚未满足,故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前案生效裁判文书已明确确认《征拆补偿分配协议》合法有效,既非可撤销的效力待定合同,亦非赠与合同,合同当事人毕XX与毕XX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毕XX主张毕XX支付35万元拆迁利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毕XX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刘XX、杜XX、毕某依法应在继承毕XX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继承毕XX遗产范围内支付毕XX35万元。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毕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