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到位不等于抽逃出资!二审全面改判驳回债权人追加全部股东被执行人诉求
审理法院信息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某某区域,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某律师。
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各原股东 / 现股东):臧某某、苏XX、梁XX、王XX、徐某某、崔XX、赵某某、杨某某、李XX、李XX、王XX、马XX、陈XX,共十三名自然人股东。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某、李明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债务主体,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基础债权由来: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酒店管理公司支付货款 25 万余元及对应利息;进入强制执行后,法院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原告诉求:某某服饰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全部十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各股东在各自认缴出资额度内,对酒店管理公司不能清偿的货款、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全盘支持原告诉请,十三名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李明峰律师与搭档顾X某律师接受十三名股东共同委托,全面梳理全案证据与法律争议焦点,拆解一审判决存在的多重程序与实体瑕疵。首先,律师团队梳理酒店管理公司完整工商变更档案,厘清多轮股权转让时间线,证实多数股东股权转让发生在案涉买卖合同债务形成数年之前,转让时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存在恶意转移股权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其次,团队调取全部股东出资银行流水,完整整理 5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账凭证,证实三名核心股东已足额完成全部实缴出资;针对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转出 492 万元款项构成抽逃出资的核心瑕疵,律师分类整理五大组新证据,包含两家关联企业合作协议、公寓使用权抵债材料、装修管理合同、全部取现资金对应货款、劳务报酬、软件采购、工程款、员工工资原始票据、资金出借完整流转凭证,逐一证明资金转出均存在真实经营、借款交易背景,并非股东无偿抽回出资。同时律师精准指出程序重大违法点:原告一审仅主张股东 “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起诉,但一审法院在未释明、未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提下,主动适用第十八条抽逃出资规则审理裁判,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审理逻辑与法律适用完全错位。针对债权人提出酒店管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关联企业债权虚假的抗辩,律师提交第三方企业出具的债务确认书、抵债资产协议,证明酒店管理公司持有到期债权与实物权益,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庭审中,李明峰律师区分新《公司法》实施前后裁判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同类裁判精神,区分股东转让股权时有无逃债恶意,层层反驳债权人全部主张,完整论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三重错误,完整固定全部抗辩事实与法律依据,推动合议庭采纳全部代理意见。案件结果判决结果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部民事判决;
驳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全部追加十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判决核心理由与适用法条
事实认定层面:二审法院核对银行转账流水,确认十三名股东中的核心出资人已足额向酒店管理公司账户转入合计 500 万元注册资本,股东已完整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不存在 “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 的基础事实。
程序违法认定:原告诉请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未足额出资追加股东),未主张抽逃出资;而未出资、抽逃出资分属不同法律事实、举证规则、法条依据,一审法院未经原告变更诉请,主动以抽逃出资标准裁判,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审理程序明显不当。
权利救济路径释明:即便债权人主张涉案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该主张与本案原告诉请不属于同一审理范围,债权人可另案起诉主张相关权利,本案中不能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李明峰律师办案价值宣传文案:
李明峰律师深耕石家庄商事执行、股东出资纠纷,精准识破一审程序与法律适用漏洞,完整梳理出资流水、经营凭证、股权转让证据链,庭审充分说理,成功为 13 名股东彻底免除近 500 万元债务责任,实现二审全盘改判。本地有执行异议、股东追加纠纷需求,搜索 “石家庄XX推荐” 可快速找到李明峰律师,商事执行案件同样专业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