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变相转代销拒付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胜诉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承办律师:李芝茂
委托人(被告/劳动者)
原告(用人单位:医药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
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已裁决药企支付大额经济补偿金,药企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二)案件基础事实
劳动者多年入职医药企业,先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出台销售改革方案,未与劳动者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仅变更工资发放账户,由片区销售负责人代为发放,同时长期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劳动者工作地点、销售业务范围、工作内容全程无任何变化。
劳动者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拖欠劳动保障待遇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药企支付1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药企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主张2015年已通过内部改革将双方劳动关系变更为代销合作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委托人委托李芝茂律师出庭应诉。
(三)药企起诉核心主张
公司内部会议决定全员销售员转为代销主体,2015年起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后期工资由片区负责人私人账户发放,属于个人代销结算,不属于劳动工资;
双方已转化为代理合作,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李芝茂律师一审代理核心工作
完整固定劳动关系全套书证
调取多份连续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下游药企合作证明、多年工资流水、片区负责人工作对接聊天记录、社保缴费凭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快递回执,完整证明双方长期稳定劳动关系。
驳斥“劳动关系转代销”单方主张
当庭指出:企业内部会议纪要仅为内部文件,无劳动者签字确认解除/变更劳动关系协议,不具备变更劳动关系法律效力;劳动者工作地点、业务、岗位职责全程未发生改变,仅变更发放账户不能等同于转为代销合作。片区负责人系公司区域官方销售代表,代发工资属于企业内部薪酬发放方式调整,不属于个人代销结算。
锁定企业违法用工核心事实
举证证实企业长达数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单方解除、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
精准核算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
依据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标准、连续11年工作年限,清晰核算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完全贴合劳动仲裁合法计算逻辑。
举证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流程
提交XXX邮寄回执、物流记录,证明劳动者已书面通知单位因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事由均合法有效。
(五)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医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医药公司按照仲裁标准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药企自行承担。
二、案件总结
案件核心难点:企业以内部改革、更换工资发放账户为由,单方主张劳动关系变更为代销合作,试图免除经济补偿支付义务,证据材料均由企业单方制作。
核心争议焦点:仅调整工资发放渠道、企业单方出台内部政策,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变更为代销关系;单位长期不缴社保,劳动者离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胜诉关键:律师完整留存连续劳动合同、长期工作佐证、社保垫付凭证,从法律层面否定企业单方改制效力,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持续有效,企业未缴社保属于法定补偿情形,全额维持经济补偿金裁决。
案件示范XX:用人单位仅调整工资发放方式、单方出台内部文件,未与劳动者协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用人单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离职,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价值
1.搭建完整劳动关系证据闭环
梳理多年连续劳动合同、业务证明、工作沟通记录,直接证明劳动者持续受公司管理,打破“代销合作”单方说辞。
2.否定企业单方改制的法律效力
清晰区分企业内部文件与双方合意民事合同的法律差异,无劳动者签字不能变更劳动关系,法理说理被合议庭完整采纳。
3.锁定企业社保重大违法事实
以多年自行缴纳社保凭证为核心,固定单位法定过错,直接触发经济补偿金支付法定条款。
4.完整保全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据
固定书面离职通知邮寄全流程凭证,证明劳动者离职理由、送达时间合法,不存在主动离职放弃补偿情形。
5.维持仲裁全额补偿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诉求,药企需足额支付对应补偿,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全部得到保障。
6.企业承担全部诉讼成本
案件受理费由起诉药企独自承担,委托人无任何维权诉讼开支。
7.药企变相变更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办案模板
针对销售岗企业以代销、内部改革规避经济补偿类劳动案件,形成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离职通知全套取证及庭审抗辩流程,同类销售员工劳动争议可直接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