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薛X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5)某法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某小区的多套房产。案外人张X对查封的1幢106D室、1幢1403室、2幢105室、2幢202室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查封并解除执行措施。张X主张,其父张X忠作为安置户代表与某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通过村民调剂将上述4套房产安置于其名下。张X称上述房产已于查封前实际交付并占有使用,政府安置款已全额抵扣房款,其作为被征收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X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针对张X的异议,薛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律师提出明确答辩意见:第一,本案系土地征收而非城市房屋征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产权调换”特指房屋征收,且张X忠与某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主体与程序均不合法,故不适用该排除执行条款。第二,张X忠系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双方实为委托代建关系,张X忠等安置户系项目开发主体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买受人。张X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办理产权证而签订,不能证明其真实买受人身份,其情形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为某房地产公司,法院依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张X忠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张X据此仅享有要求交付房产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并未直接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此外,张X并非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其主张的权利亦不符合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排除执行的情形。据此,法院认定张X主张解除查封的依据不足,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的异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