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1991年8月,某政府向郑XX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住宅土地使用者为郑XX。后郑XX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郑XX与郑XX两人共有。2006年3月,某局根据郑XX的申请,以继承为由,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登记至郑XX一人名下,并换发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25年5月,郑XX发现该土地登记情况,认为某局将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郑XX名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孙翔律师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局于2006年3月颁发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局答辩称,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郑XX的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第三人周XX述称,案涉土地及房屋系其与郑XX的夫妻共同财产,郑XX系偷偷办理变更,其对此不知情且未在任何文书上签字,请求撤销新证并恢复旧证效力。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局在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二、郑XX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针对焦点一,孙翔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及地方土地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继承、赠与等相关证明文件。某局仅凭《住宅用地使用权过户申请表》即办理变更登记,未依法审查地上附着物权属及继承证明材料,且未履行受理、全面审核及报批等法定程序,属程序重大违法。针对焦点二,结合案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及当事人实际知晓时间,郑XX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裁判结果】
某政府经审理认为,某局作为承接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主体适格。但在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提交了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继承等相关证明材料,某局仅凭过户申请表即办理变更登记,事实不清。同时,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受理、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及报批等职责,属程序重大违法。综上,某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某政府颁发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