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魏X与黄X于2016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5月生育长女魏X甲,2019年5月生育次女魏X乙。双方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在生活中摩擦不断,自2019年起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长期的分居状态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魏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孙翔律师,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主张两名婚生女由黄X直接抚养,魏X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某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派诉非联动中心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承担问题。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魏X主张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黄X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考虑到两名婚生女自分居后一直随黄X生活,且黄X具备抚养能力,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双方就两名女儿由黄X直接抚养达成一致。最后,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魏X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经孙翔律师与对方及调解员的充分沟通,结合魏X的实际收入水平与两名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双方就每月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进行了协商。此外,魏X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也是调解过程中需要明确的事项。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诉非联动中心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魏X与黄X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魏X甲、魏X乙均由黄X直接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止,魏X从2024年1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各一千五百元,至两名女儿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魏X在不影响两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黄X应予以协助配合,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四、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二十余元,由黄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