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翔律师代理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孙翔律师 在线
福建沐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孙翔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要件。针对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孙翔律师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入手,厘清了某输变电公司代发工资及案外人现场管理的法律关系。在庭审中,孙翔律师有效论证了现场管理人员并非某电力公司员工,其管理行为不能归属于某电力公司,成功切断了上诉人与某电力公司之间的劳动管理链条。其专业的证据质证与法律适用分析,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最终为某电力公司赢得了二审胜诉,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黄X在某电力公司屏南项目部从事辅助工工作,主要内容由张X、邱X(林XX)安排。黄X主张其与某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X工资由某输变电公司及张X等人支付,且不受某电力公司直接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经济依赖与指挥控制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黄X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劳动关系。孙翔律师作为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输变电公司述称其仅为代发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黄X与某电力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黄X是否对某电力公司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二是某电力公司是否对黄X存在指挥、控制与支配等劳动管理行为;三是黄X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某电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黄X主张张X等人系某电力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其付款和安排工作系职务行为;某电力公司则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黄X系案外人雇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综合判断主体适格、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黄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受张X、邱X(林XX)招录、指挥及发放工资,无法证明该二人系某电力公司员工或履行职务行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投保意外险不能必然推定成立劳动关系,不能排除案外人以某电力公司名义承接项目并雇佣黄X的可能。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黄X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力公司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孙翔律师
孙翔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翔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1年
孙翔律师
13509200****5865 执业认证
  • 福建沐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行政类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 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113号2栋301室
孙翔,专职律师,福建沐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厦门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3年10月通过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 133 8593 8855
  • Sx15132889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