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在某电力公司屏南项目部从事辅助工工作,主要内容由张X、邱X(林XX)安排。黄X主张其与某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X工资由某输变电公司及张X等人支付,且不受某电力公司直接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经济依赖与指挥控制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黄X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劳动关系。孙翔律师作为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输变电公司述称其仅为代发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黄X与某电力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黄X是否对某电力公司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二是某电力公司是否对黄X存在指挥、控制与支配等劳动管理行为;三是黄X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某电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黄X主张张X等人系某电力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其付款和安排工作系职务行为;某电力公司则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黄X系案外人雇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综合判断主体适格、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黄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受张X、邱X(林XX)招录、指挥及发放工资,无法证明该二人系某电力公司员工或履行职务行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投保意外险不能必然推定成立劳动关系,不能排除案外人以某电力公司名义承接项目并雇佣黄X的可能。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黄X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电力公司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