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25日,某村委会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面修复及错车道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于2019年12月30日验收。2020年1月3日,某发展公司编制《结算审核书》,核定造价为45万余元。某村委会随后分两次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1万余元,并代扣税金及扣除质保金1.3万余元,余款挂账。2025年,某纪委监委巡察发现某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按设计施工。根据整改要求,某镇政府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复核。2025年8月6日,某咨询公司出具复核报告,核减金额5.2万余元,主要原因为现场核实混凝土路面碎石垫层未施工。据此,某建设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3.9万余元。某村委会遂委托孙翔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退还工程款3.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建设公司经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超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设计完成各项工作内容,存在偷工减料情形。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复核确认审减金额为5.2万余元,扣除应返还的质保金1.3万余元后,某建设公司实际多收取工程款3.9万余元。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超付工程款事实系在诉讼中才予以确定,且无证据证明某村委会在起诉前主张过该款项,故利息不应从原付款之日起算,而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未按约施工,经第三方复核审减5.2万余元,某村委会扣减质保金后主张退还超付工程款3.9万余元,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法院支持从起诉之日即2026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某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村委会退还工程款3.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某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某村委会负担一百余元,某建设公司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