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2011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吵吵闹闹,分手过好几次。双方最终于2015年12月31日在某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某结字第XXXX-XXXX-XXXXXX号,2016年5月举办婚礼,并于2016年10月4日生育一子张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持续分居生活至今。多年来,婚生子张XX一直跟随被告李X生活。原告张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孙翔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XX由被告李X抚养,原告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某法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婚生子张XX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标准。原告张X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且长期分居,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在子女抚养方面,考虑到孩子多年来一直随被告李X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在此前协商离婚时被告李X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故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抚养孩子。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金额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抚养费金额等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张X与被告李X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XX由被告李X直接抚养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张X从2024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张X依法享有探望权,被告李X应予以协助配合,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由双方自行协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张X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