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31日,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水毁修补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6.4万余元,约定扣留3%作为质保金。工程于同年9月15日竣工验收。9月21日,某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审定造价6.3万余元。2021年2月8日,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6.1万余元,扣留质保金1900余元。2025年,相关部门巡察发现某公司偷工减料,未按设计施工。某镇政府委托某咨询公司复核,出具报告核减金额4.1万余元,主要原因为排水沟未按约定的120mm厚C20施工,实际仅为30mm厚水泥砂浆抹灰层。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3.9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应退还3.9万余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某公司辩称,原结算报告经双方盖章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复核报告系某镇政府单方委托,程序违法且无约束力;工程已交付近六年,现场状况改变,不能证明偷工减料;且本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孙翔律师代理某村委会指出,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属于违约及违法行为,原结算基于虚假工程量,应属部分无效;复核报告客观反映了偷工减料事实;诉讼时效应从发现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复核报告证实某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施工的情形,且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亦不申请鉴定,原工程款结算行为部分无效。无论复核报告由谁委托,均不影响某公司违约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实。关于自然损耗抗辩,法院认为自然损耗不能改变施工材质及造成混凝土厚度大幅降低,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定本案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时效应从2025年8月6日复核报告作出之日起算,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工程款3.9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驳回某村委会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