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镇政府为深化扶贫开发综合改革,于2020年12月与被告某生物公司签订《资产收益扶贫投资合同》,将20万元扶贫资金投资给某生物公司用于运营,约定年利率10%,期限一年,被告某贸易公司作为担保方盖章。期满后,因某生物公司未归还本金,三方于2021年12月重新签订《协议书》,约定继续投资20万元,期限一年,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条款。某生物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期利息共计4万元,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22年12月投资期限届满后,某生物公司仍未归还20万元本金。某镇政府遂委托孙翔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偿还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万元、律师费五千元,并由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投资合同》及《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是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第二,某生物公司应当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第三,某贸易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仍在保证期间内,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某镇政府不承担经营风险,仅收取固定收益并于期满后收回本金,双方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生物公司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逾期未还构成违约,理应偿还本金20万元及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万元及律师费五千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与逾期利息总计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贸易公司,因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一年,原告起诉时已远超该期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故某贸易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生物公司偿还某镇政府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生物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及律师费五千元;驳回某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两千六百余元,由某生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