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因不服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张X诉称,其家庭耕地被依法征收,基于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其父作为安置户代表与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并通过村民内部调剂方式,将某小区四套房产明确安置至其名下。张X主张其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且房产在查封前已实际交付占有,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解除查封。被告薛X辩称,张X之父系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张X等安置户与某房地产公司实为委托代建关系,某房地产公司欠薛X的工程款实质为安置户欠款。张X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买受人,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转移财产签订的虚假合同,请求驳回诉请。某房地产公司经传唤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安置户代表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张X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垫资代建协议既体现安置户将土地委托代建的性质,又具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特征,属于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案涉土地由某房地产公司摘牌并登记在其名下,开发建设均以其名义进行,安置户仅享有依据协议要求交付房产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并未直接取得所有权。此外,张X并非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其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并排除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X主张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本案执行,其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万余元由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