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系某小区一期安置户,案涉房产为其安置房。因被告某公司与案外人张X养存在合同纠纷且未履行生效判决,某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某公司名下、实际属于原告张XX的案涉房产。为顺利解封房产,原告张XX、被告某公司与案外人张X养达成三方协商,约定由原告张XX替被告某公司向张X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X养则申请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2025年8月3日,原告张XX的亲属张X族代其将10万元款项转至中间人张X函账户代为保管。同年8月7日,某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措施。同日,张X函将10万元转给张X养。2025年8月9日,被告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结欠张X养资金导致房产被查封,且原告张XX代其支付10万元欠款以解封房产。因被告某公司至今未返还款项,原告张XX特委托孙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偿还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XX代被告某公司垫付10万元款项的行为是否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或追偿权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因此,法庭的审查重点集中于原告张XX提供的协议书、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转账凭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以确认垫付款项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XX代被告某公司向案外人张X养偿还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张XX返还该笔款项,实际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原告张XX主张被告某公司偿还10万元本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