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薛X先后借用某建筑公司、某工程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龙漈小区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及《龙漈小区景观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等,承包某小区项目及景观工程。施工期间,因新规及设计变更,双方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及工程量签证单,确认脚手架、模板、挡土墙等新增造价。2020年6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及测绘,某小区项目工程总价款为7893万余元,景观工程总价款为400.1万余元。扣除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6400万余元及285万元,尚欠薛X工程款合计1608万余元。薛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孙翔律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薛X作为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薛X折价补偿工程款,以及薛X是否具备主张景观工程款的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X借用资质签订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景观工程经某房地产公司结算确认,依法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薛X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薛X工程款1608万余元及保全申请费五千元;案件受理费5.9万余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