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包X于1980年12月被招收为某食品厂职工,1983年调入某茶厂任职,1989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年6月下岗,实际缴费126个月。2020年3月,包X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2年2月,包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年12月,包X向被上诉人某养老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基本养老金。某养老保险中心作出《告知书》,对包X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核定支付。包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包X不服,委托孙翔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养老保险中心作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即包X1980年12月至1988年12月期间97个月的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被上诉人某养老保险中心辩称,包X受过刑事处分,根据内务部《复函》规定,其受处分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孙翔律师代理包X主张:包X在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应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包X被判处拘役缓刑,根据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及宽严相济精神,不应取消该视同缴费年限;内务部《复函》不适用于本案情形,不能作为取消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包X1980年12月至1988年12月在国有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内务部《复函》对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并非“一刀切”,而是结合犯罪情节和后果作出不同规定。包X因下岗这一政策性原因不再保留公职,并非因受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取消其视同缴费年限有悖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及公平原则。包X实际缴费期与视同缴费期累计已超过十五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养老保险中心作出的《告知书》;责令某养老保险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包X要求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元,由某养老保险中心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