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胡X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柳X借款。借款交付方式包括现金及微信转账,其中微信转账共计15笔,合计2万余元。2019年8月6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胡X出具借条确认结欠柳X借款5.2万元,并约定于2019年11月6日还清,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胡X逾期未还款。柳X曾于2021年1月提起诉讼后撤诉,但胡X仍未还款。2023年7月27日,柳X电话催讨,胡X表示希望宽限时日。为维护合法权益,柳X委托孙翔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X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柳X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
原告柳X主张借款本金为5.2万元,并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被告胡X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审查认为,柳X通过微信转账交付的2万余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对于剩余款项,柳X主张系现金交付,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在电话录音中,胡X对柳X催讨5.2万元借款本金未予否认,并表示同意返还,该自认行为足以证明柳X向胡X出借的借款本金总额确为5.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柳X与胡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胡X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柳X主张自逾期之日(2019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胡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柳X借款本金5.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被告胡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