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诉称,被告韩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9.5万元,已还5.5万元,结余4万元未还,故起诉要求韩X归还借款4万元。
被告韩X在孙翔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条实为民间标会债务的结算凭证。韩X参与了杨X组织的五场民间标会,经结算,韩X欠杨X会款本息合计9.8万余元。杨X将该款项拆分为9.5万元和三千余元,要求韩X出具了9.5万元的借条。韩X已通过转账及会款抵扣等方式还款,尚欠杨X会款1.8万余元。因民间标会属于非法集资,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杨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X确实参与了杨X组织的五场民间标会活动。2015年12月31日,韩X向杨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9.5万元,每月还三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即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民间标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有借贷合意,还需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杨X虽提交了借条,但未能免除其对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杨X主张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数额有整有零,与大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且转账时间均在韩X标会日期后两三天内。杨X亦无法明确说明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金额及借款细节,陈述存在矛盾。
相反,韩X主张案涉借条为会款结算凭证,其能准确说明款项由会款结转的过程,相关转账记录及标会会单与其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综合审查认定,韩X结欠杨X的9.5万元系会款。杨X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依据不足。因本案款项系会款,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