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苏X、张X系典当纠纷。2024年2月6日,苏X、张X与某典当公司签订《当票》及《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苏X、张X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室的房地产抵押给某典当公司,借款12万元,典当期限六个月。合同约定月综合费率2.22%,月利率0.28%,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或综合费,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并按日0.08%支付罚息,同时需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某典当公司依约发放12万元当金。典当期满后,苏X、张X未按约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经多次催讨仍未还款。某典当公司遂委托孙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当金12万元及相应综合费、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八千余元,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典当公司主张的典当综合费、利息及罚息总计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二、某典当公司对案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应如何认定;三、二被告是否应承担某典当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针对焦点一,案涉典当纠纷实为金融借贷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综合费、利息、罚息等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金融借贷司法保护上限。针对焦点二,根据担保制度解释,抵押权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案涉不动产登记证明仅载明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2万元。针对焦点三,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且某典当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予以证明。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当票》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义务及违约责任。某典当公司主张的典当综合费、利息、罚息合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某典当公司主张对案涉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但应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12万元债权金额为限。某典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八千余元,有合同依据及发票证明,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一、被告苏X、张X返还某典当公司当金12万元;二、被告苏X、张X支付典当综合费、利息及罚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苏X、张X支付律师费八千余元;四、某典当公司对案涉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