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张XX、张XX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村民,依法取得10.152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某公司与某林场在原告承包地及上游堆放弃土,经雨水冲刷覆盖全部耕地,导致土地无法进行农业耕作。2021年,原告向某镇人民政府及某自然资源局信访反映情况。某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某自然资源局对某林场破坏耕地行为立案查处并督促复垦。2022年8月,某公司与张XX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一千元/亩/年。然而,某公司仅支付2.1万元后便未再履约,两被告亦拒不清理弃土。原告遂委托孙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耕作层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原承包方代表张XX曾病故,被告可能以此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二是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某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信访意见书仅认定某林场存在破坏耕地行为,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三是损失赔偿标准及计算期限的确定。原告主张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损失,是否合理及计算截止日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死亡不影响农户继续存在,原告作为户内成员依XX等享有承包权益,主体适格。结合信访答复及租赁合同,某公司承认推放弃土行为并以责任人身份签订协议,可认定某公司与某林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公司、某林场立即清理弃土,将案涉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土地被占用损失(按1万余元/年标准,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恢复之日止,至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扣除已付2.1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