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陆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期间,陆X多次向张X借款。张X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某信用社向陆X转账3万元;同年6月4日分别转账2万元、5万元;7月4日转账1万元。至2022年10月24日,张X向陆X催讨时合计借款15万元。因陆X未能还款,遂重新出具借款15万元的《借条》给张X,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此后,陆X于2023年6月偿还本金0.2万元。因陆X未偿还剩余款项,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陆X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陆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借款本金的认定;二是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关于借款本金,张X主张14.8万元,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佐证,且扣除已还的0.2万元,事实清楚。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且未约定借款期限。张X主张自出具借条次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利息应自逾期或起诉之日起算。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起算日应为起诉之日。同时,未约定利率的,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陆X向张X借款15万元,尚欠14.8万元未还,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张X要求偿还本金1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利息,因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张X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陆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一、陆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X借款本金14.8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0.3万余元,由陆X负担0.3万余元,张X负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