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0月9日,原告刘X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X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室的商品房,总房款39.1万余元。刘X于2013年8月至9月期间,分四次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共计11.8万余元。然而,因某置业公司未履行与案外人张X的债务纠纷民事判决,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查封了案涉房产,并于2023年4月30日将该房产拍卖,由案外人余X竞得。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拍卖,刘X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刘X委托孙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某置业公司返还购房款1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保全费。某置业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某置业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孙翔律师指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被告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原告客观上已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已彻底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理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1.8万余元,但案涉商品房已被法院查封拍卖,原告实际无法取得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的诉求,确定合同解除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3年10月10日。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确认原告刘X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10月10日解除;二、被告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购房款11.8万余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财产保全费一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余元,由被告某置业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