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化名)
辩护人:李硕海,XXX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9月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实名办理了包括中国银行卡在内的5张银行卡,一并出售给一名绰号为“某明”的男子使用。后查明,王X出售的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其中,被害人孙X(化名)于2020年9月15日被电信诈骗人民币44700元,其中有3000元经层层转账后流入了王X出售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内。公诉机关据此以诈骗罪对王X提起公诉。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主要争议点在于王X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采取了罪轻辩护的策略。李律师首先确认了王X的涉案金额仅为3000元,并未达到司法解释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其次,李律师指出,王X在整个诈骗活动中仅提供了银行卡,并未参与诈骗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李律师向法庭强调,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主动向法院退出全部赃款3000元,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犯罪数额较大,但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一结果实现了罚当其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