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化名)辩护人:李硕海,XXX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苏X(化名)等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某县某废弃炮厂内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白皮卷烟。被告人陈X则从苏X等人处购买白皮卷烟,并运输至他处进行销售。同年11月29日,陈X在驾车运输五箱白皮卷烟的途中被民警查获。经南宁市烟草专卖局估价,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120,038.14元。公诉机关认为,陈X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烟草制品的价值认定,以及陈X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重点围绕涉案金额和犯罪形态进行辩护。李律师提出,烟草专卖局的估价过高,与实际购买价格不符,应以实际交易价格(4060元)作为认定依据。同时,李律师主张,陈X购买的卷烟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尚未销售流入市场,尚未对市场秩序造成实际侵害,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此外,李律师也强调了陈X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案件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未采纳李硕海律师关于“估价过高”和“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烟草专卖局的估价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非法经营行为中的收购、运输即属既遂,不要求实际销售。但法院采纳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见。最终,陈X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一结果使当事人免于监禁刑,实现了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