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化名)
辩护人:李硕海,XXX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多人共同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孙X(化名)、文X(化名)、姚X(化名)、周X(化名)、杨某(化名)、曲X(化名)等人,在广西某县某镇某村附近的山林里开设赌场,组织众多赌客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其中,孙X是赌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做数”和分配盈利;文X负责拉拢赌客;曲X负责协助收取“水钱”;而被告人周X则被指控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放贷)并参与赌博。公诉机关认为六名被告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其行为属于主犯还是仅起到了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作为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了系统的从犯辩护意见。李律师指出,周X在赌场中的主要行为是向参赌人员放贷,并未参与赌场的选址、组织、管理、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其行为仅对赌场的运营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李律师进一步强调,周X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综合以上情节,李律师恳请法庭对周X在从犯的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确定宣告刑。
案件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孙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周X、文X、杨某、曲X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鉴于周X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周X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他同案犯相比,量刑是相对较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