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24日,案外人伍某驾驶某EXXXXX大型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人行横道处,将横过道路的龚X撞倒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龚X无责。肇事车辆登记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园区分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苏州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龚X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X诉至法院,要求某环境科技公司园区分公司、某环境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苏州XX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7.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及前期垫付款的处理。某环境科技公司方提出:第一,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存在重复计算,且额外主张的家属护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护理标准过高;第二,原告主张的鉴定出诊费并非必要支出,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三,被告前期已垫付27万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折抵处理。某保险公司苏州XX公司则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X定残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应按实际发票计算,原告主张的家属护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定机构上门鉴定产生的出诊费属合理支出,予以确认。法院最终核定原告总损失为133.2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苏州XX公司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赔偿11.4万余元;超出保险部分的121.7万余元由某环境科技公司园区分公司承担,扣除已垫付的27万元,还需支付94.7万余元;某环境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