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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代理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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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嵇成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以“未戴头盔”为由企图降低赔偿比例的抗辩,嵇律师精准把握交警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结合伤情成因进行有力反驳,成功争取到70%的较高赔偿比例。在证据组织方面,嵇律师全面梳理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及误工证明,针对保险公司扣减ICU期间费用及非医保用药的不合理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予以回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赔偿金额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15日凌晨,史某芹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路口左转弯时,与从某路南侧人行道进入非机动车道后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右转弯向北刘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XX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芹负主要责任,刘XX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刘XX受伤后病情严重,先后两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9天,期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4天,行脑内血肿清除等手术,出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后经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XX委托嵇成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史某芹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及各项具体损失的认定上。某保险公司辩称,刘XX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头部受伤严重与未戴头盔存在因果关系并加重了损害结果,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主张扣减ICU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并对刘XX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及电动车损失提出异议。此外,第三人某财险公司主张返还其前期垫付的3.2万余元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未佩戴头盔与严重颅脑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事故成因,酌情确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按70%比例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ICU期间维持生命体征的营养已包含在医疗费中,酌情扣减4天的伙食和营养费。对于误工费,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真实收入标准,法院酌情按一百元/天计算。经核算,原告总损失为4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X2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第三人某财险公司垫付款3.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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