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11日,骆X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李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李X及案外人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骆X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杨X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李X受伤后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行骨折复位及内固定术,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李X委托嵇成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骆X、杨X、某保险公司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赔偿金额的认定及保险理赔责任的分担。某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提出扣除10%的主张,并对李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及辅助器具费提出异议。李X主张在某小区附近的快递代收点工作,月薪5000元,要求赔偿误工费12万元;同时主张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购买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此外,某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及骆X均主张返还各自垫付的医疗费,各方对垫付款的折抵与直接支付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X负事故全责,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结合李X年龄、劳动能力及工作证明,对其主张的误工费12万元予以支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本地相关标准,核定护理费共计2.1万余元,并酌情认定拐杖费用60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X38.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某保险公司直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及骆X支付垫付款。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